2017/18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46)——认罪等于服法吗?
克拉斯诉美国政府
——认罪等于服法吗?
原案名:Rodney Class v. United States
判决日期:2018年2月21日
案号:16–424
判决原文: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7pdf/16-424_g2bh.pdf
主笔:布雷耶大法官(首席大法官罗伯茨以及金斯伯格、索托马约尔、卡根、戈萨奇大法官附议;阿利托大法官撰写异议意见,肯尼迪、托马斯大法官附议。)
判决主旨:联邦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认罪答辩并不妨碍其就定罪条款的合宪性提起直接上诉。
判决译述:
1. 停车有风险
《美国联邦法典》第40编第5104(e)条(以下简称“5104(e)条款”)规定:个人不得于国会大厦建筑地面区域或建筑内携带枪支。一位名叫克拉斯的男子撞在了枪口上——他锁在国会大厦停车场的吉普车内,被发现有枪支。2013年9月,联邦大陪审团决定对克拉斯予以起诉。克拉斯主张,5104(e)条款未就禁枪的地域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与合理的告知,因此该条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以及正当程序条款。这两项主张均被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驳回。
2. 认罪,但要上诉
在被地区法院驳回后,克拉斯与控方达成了控辩交易,克拉斯承认在国会大厦区域内非法持枪,违反了5104(e)条款,而控方同意撤销其他指控。根据控辩协议,克拉斯明确同意放弃若干类权利,不过其中并未涉及就定罪条款的合宪性上诉的权利。在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后,地区法院接受了克拉斯的认罪答辩,并判处其24天的拘禁以及12个月的监外监管。
不料几天后,克拉斯又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了直接上诉,诉请仍然是5104(e)条款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及正当程序条款。上诉法院认为,在作出认罪答辩后,克拉斯已无权就定罪条款的合宪性提起上诉。克拉斯不服判决,遂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3. 上诉有理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被告人的认罪答辩是否妨碍其就定罪条款的合宪性提起直接上诉,而最高法院认为不妨碍。
最高法院的这一论断,直接源于过往的一系列判例。在50年前的Haynes v. United States案中,法院就指出,被告的认罪答辩显然不构成对先前(合宪性)指控的放弃。当时哈伦大法官撰写的最高法院判决虽然没有就这观点进行说理,但之后的相关判例均在此基础上加以延伸。
最高法院在1974年判决的Blackledge v. Perry案中指出,认罪答辩可以阻却对进入认罪答辩前程序前发生的违宪行为的控诉(如大陪审团程序等),但若违宪行为涉及国家对个人的指控权力,则不可以认罪答辩为由阻却违宪控诉。
类似的,在1975年的Menna v. New York案中,被告人的诉求是无论其定罪事实如何确凿,政府都不得将其定罪,最高法院因此认为,被告人的认罪答辩不能阻却该诉求。
上述判例衍生出的Menna-Blackledge原则,近年来屡次被最高法院重申,其基本含义就是,被告人的认罪答辩,不能阻止其控诉政府的指控违宪。
在本案中,克拉斯虽已做认罪答辩,但并未明示或暗示放弃就该指控的违宪提出上诉的权利。从现有记录来看,起诉书、控辩协议的内容与克拉斯的上诉之间并无矛盾。克拉斯承认其行为违反法令,并就该定罪条款的合宪性提起上诉。这种情况涉及国家对个人进行指控的权力的合宪性,因此认罪答辩不能阻却上诉。
控方曾援引《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1(a)(2)条(以下简称“11(a)(2)条款”),认为除非获得法院或控方的书面同意,被告人认罪后不得上诉。但是11(a)(2)条款规定的是有条件认罪答辩,克拉斯作出的是无条件认罪答辩,该条款与本案的情形不符。从11(a)(2)条款的描述来看,也未说明是否需满足特定程序,才可在认罪答辩后提起违宪指控。从该法的立法记录可知,立法者明确知悉最高法院对相关案件的态度。记录明确指出,对属于Menna-Blackledge原则下的违宪指控,11(a)(2)条款不予适用。本案即属于Menna-Blackledge原则规制的情形,因此不适用11(a)(2)条款。
最终,上诉法院的判决被撤销,该案被发回重审。
本篇译述作者:崔伟
责任编辑:赵予慈
崔伟,南京财经大学管理学学士,复旦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师从高凌云教授,目前为上海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希望读者们喜欢我们英美法判例研究小组发布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译述!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云翻译工作室 出品
主编:高凌云
副主编:郑家豪 赵予慈 齐冠云 崔伟 丁伯韬 朱文
撰稿人:赖雪金 蒋佳颖 蒋彧 管洁泉 商可航 倪国伟 董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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